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于2010年12月29日正式成立的公募基金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3110000563603331G。
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4A公募基金会,是国家认定的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质。作为中华网旗下的公益机构,众安基金会依托中华网全球性媒体资源与传播优势,通过28个语种覆盖全球,向全球华人展示中华文明和中华风貌,促进国际间文化交流与互鉴,打造世界了解中国的重要窗口,推动公益传播的全球化发展。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资助扶贫、助学、助医、扶老、救援的公益活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包括:资助困难家庭生活、困难学生就学、困难患者就医、困难学校基础设施改善;资助乡村振兴帮扶的公益项目;资助公益文化传播的公益项目;资助社区民生改善、动物紧急救助的公益活动;资助紧急救援方面知识宣传、研究、交流、公益性培训、公共场所紧急救援体系建设及其他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
使命:救助困境中的生命
本手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以及之后国家及北京市不时更新的与本手册内容相关联的法律法规:
本基金会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以下合规要求:
本基金会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下设监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及执行团队。
本基金会的整体组织机构如下:
各岗位详细职责见《岗位说明书》,员工入职时将获得相应岗位的职责说明。
本基金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原则,不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年龄等因素差别对待应聘者。
本基金会员工类型包括:
3. 提前终止:试用期内如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试用期考核不达标,基金会可提前3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个人原因而决定离职的,可提前3天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基金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以下情形视同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1)在正式报到日起 30 日内无法提供基金会要求的入职资料的;
(2)隐瞒或虚报个人信息以及健康状况的;
(3)提供虚假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学历证书、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
(4)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虚报工作量等失信行为的;
(5)在正式报到日起 30 日内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社会保险手续的;
(6)与原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与原用人单位仍有未结清的劳动纠纷或财务纠纷的;
(7)员工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8)员工在试用期间未能完成双方协商确定的工作目标,或者员工在试用期内无法达到岗位要求的,或者试用期评估不合格的;
(9)员工未按要求签署完毕劳动合同的;
(10)发生工作过失,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
(11)发生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基金会利益的任何行为的;
(12)对原用人单位或其他机构负有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竞业限制义务的;
(13)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的;
(1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基金会严格管理人事档案,每位员工都有责任:
(1)在劳动关系开始前,真实地填写基金会相关表格。提供不正确或虚假情况的行为视为违反诚信,可作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相关表格中所填情况发生任何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直属领导和综合事务部;
(3)除非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否则不得私下打听其他员工的个人隐私及薪资情况。
基金会将对所有员工的个人情况保守秘密,并严格按照最小、必要的原则使用员工的个人信息。
基金会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可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职务。如被晋升或调动,经直属领导与综合事务部沟通后填写申请表, 经综合事务部审核及秘书长、理事长分别批准后,通知员工本人,相关文件送交综合事务部,存入基金会人事档案。
1.劳动合同的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期满的处理:
(1) 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基金会经讨论,做出是否续签的决定。基金会决定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有义务协助办理续签手续;员工不同意续签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向基金会提出。基金会决定不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应依法书面通知该员工,员工具有申辩权利,员工将申辩事由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综合事务部,综合事务部提交秘书长、理事长审议,审议后不改变原决定的,综合事务部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员工,员工应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2) 劳动合同到期,基金会方或员工方不再续签合同,需在合同期满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所有离职的员工应在最后工作日到综合事务部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3) 基金会与员工签署文件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签署文件等,员工在以上文件上进行签署或回复即生效,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3.劳动合同的解除
(1)主动离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应提前 30 日(试用期内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直属领导,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因接受基金会已提供的专项培训而与基金会书面约定了特定服务期的除外。
直属领导在收到员工辞职申请后,须在第一时间通知综合事务部和秘书长或理事长,并在一周内对员工的最后工作日予以确认。
辞职的程序如下:
1)所有的辞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条款规定;
2)辞职的员工应向其直属领导递交书面的辞职信,并填写离职申请;
3)对于离职的员工,秘书长或理事长将直接或委托综合事务部与其进行离职面谈;
4)员工应在离职前归还所有基金会的财产、资金、档案物资和培训物品;
5)准确、全面的办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证明经交接双方签字,并经秘书长或理事长签字确认;
6)综合事务部负责向离职员工支付最后结算工资,离职的员工所遗失的基金会的任何财物将作价酌情赔偿;
7)接受过专项培训的员工在其服务期间内辞职的,须按与基金会所签订的培训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方法赔偿(具体详见专项培训服务协议的约定)。
(2)被动离职:基金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基金会可以依法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严重违纪或不符合录用条件,引起的解除劳动合同,基金会不支付经济补偿。
基金会的考勤周期为自然月。由综合事务部队各部门的考勤进行管理。每月【15】日前统计完成上月的考勤状况(包括上月实际出勤天数,迟到情况及次数,请假起止日期和天数,休假起止日期和天数,旷工起止日期和天数等),作为计发工资、考核等的依据。
(1) 迟到:无事先经直属领导审批的工作事由安排,晚于上班时间30分钟以内为迟到。
(2) 早退:无事先经直属领导审批的工作事由安排,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30分钟以内离岗的,视为早退。
(3) 旷工:未经请假(紧急事件除外)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的为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计:
1) 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及提前30分钟以上早退,不足四小时的,计旷工半日;四小时以上(含)的,计旷工一日;
2) 骗取、伪造、篡改、涂改休假证明的,休假期间计旷工;
3) 假借公出名义办私事的,公出时间计旷工;
4) 未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岗位从事指定的工作的,应到岗工作的时长计旷工;
5) 因员工个人原因未打卡,也未做出勤或公出登记的。
6) 午休时间提前离岗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或迟到返岗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视为旷工半日;
7) 请假期间的个人行为与请假事由明显矛盾,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或欺骗,违背诚信义务的,请假期间视为旷工。
旷工半天的,扣发日工资的50%;每旷工1天的,扣除日工资的100%。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七个工作日的,将构成重大违纪行为,视为员工主动离职,基金会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1) 基金会实行打卡方式记录考勤,员工每日上、下班应当打卡。
(1) 基金会鼓励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员工休息时间。
(2)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确有必要,经其本人事先提出加班申请,经直属领导审批同意,并报综合事务部备案后,员工加班时长可以计入调休小时数。
(3) 员工加班从19:30起算(18:30-19:30为预留晚饭时间),加班时长不足30分钟忽略不计,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不足45分钟,计0.5小时加班;超过45分钟,不足1小时(含1小时的),计1小时加班,以此类推。
(4) 如果员工加班可进行同等小时数的调休,除法定节假日外,加班应优先以调休的形式完成,如因特殊原因无法调休,经领导审批,可以报酬形式发放。加班报酬按以下方式计算:
1) 工作日:每天19:30以后开始计算;
2) 非法定节假日: 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
3)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
(1)员工每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初次就业以来的累计工作年限确定):
1)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不含)的,年休假5天;
2)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不含)的,年休假10天;
3) 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2)休假安排
1) 员工试用期转正后,即可获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休完,经基金会审批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带薪年休假至迟应于次年3月31日 前休完。
2) 基金会确因工作需要在当年公历完整年度内及次年3月31日前,不安排法定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法定年休假天数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3) 基金会根据运营的具体情况,可统筹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基金会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要求基金会予以补休或折现补偿。
4) 员工入职当年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基金会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5) 员工离职当年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当年在基金会工作期间的实际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6)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日历天数或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1) 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基金会未扣发工资的;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病假是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疗保险指定医院诊断需要治疗或休息,经单位批准的病休时间。
员工单次请病假2天(含)以上的,须提交2级以上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交综合事务部备案。因急诊临时请病假的,急诊证明及病休证明原件应于复工当日提交综合事务部备案。
原则上,除急诊外,员工因疾病不能上班的,应书面或电话告知直属领导,过后及时补办请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病假最小休假单位为0.5天,员工请病假的,病假期间,按照员工基本工资的80%发放病假工资。一个自然年度内,病假天数超过22天的,超出22天后的病假工资,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员工因个人事务/原因不能出勤的,可以申请事假,事假以小时为统计单位。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全年事假超过15天以上者,影响年度的薪酬调整以及岗位晋升。
在本基金会工作期间登记结婚(不含复婚)的员工,在提供结婚证等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可申请婚假。员工可享受婚假【10】天;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连续休完,婚假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逾期未休的,视为自愿放弃,基金会不予补休,亦不折现补偿。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丧假【3】天 ;非直系亲属趋势,可享受丧假1天;丧假须直属领导批准,一次性连续休完。
(1) 员工怀孕后,须持结婚证、准生证及怀孕相关证明复印件至综合事务部备案;
(2) 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 怀孕第1-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怀孕第9个月,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产检假最小请休单位为0.5天。
(4) 产检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直属领导提交申请,并提供产检预约记录。
(1)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上述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经基金会同意,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4) 男员工在妻子分娩时,可申请陪产假十五日,陪产假应于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申请并休完,过期无法补休,亦不进行薪酬补偿。
(5)产假后,应于产假期满后及时复岗返工,并须及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供综合事务部查验及留存。
产假期间,基金会如按照女员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工资的;产假期满后,女员工应配合按照社保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向社保部门申请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的,扣除已垫付的产假工资,基金会应将多出的部分支付给员工;如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的,基金会无需向女员工支付生育津贴。
(1)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员工,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2)经员工双方工作单位事先同意,基金会可以调整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天数;但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天。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基金会为哺乳期女员工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假,在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1. 提前申请
员工请休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请事假、丧假的,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申请;请休不超过2个工作日的病假或突发情况的事假的,可临时提交口头申请,在假期结束返岗后,及时销假并补交请假申请流程。
2. 请假审批程序:
(1) 员工自行填写《年休假申请表》,明确注明休假起止日期、天数、工作交接安排,以及休假证明等相关材料;
(2) 提交【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核同意后,交综合事务部审核确认;综合事务部负责复核员工提交的请休假材料,核对休假天数,对年休假等休假申请,还需核对剩余可休假天数;
(3) 综合事务部复核无误后,交理事长审批同意.
(4) 理事长审批同意后,《年休假申请表》由综合事务部负责留存保管。
(5) 员工应在休假到期后,及时返岗复工。
存在以下原因时,基金会有权拒绝员工休假申请,但应另行安排员工休假时间:
(1) 休假影响关键岗位工作(如财务年末结算期);
(2) 多人同时申请导致岗位空缺;
(3) 其他合理理由(需明确告知员工)。
(1) 试用期考核:试用期结束前20天内,由被考核员工,直属领导共同完成,其中由考核员工先自主填写试用期考核完成情况,报直属领导核对确认,并评分,直属领导评分应说明评分依据。初步考评结果出具后,交秘书长及理事长审批确认。最终考核结果,交综合事务部存档。
(3) 年度考核:每年12月进行.
(1) 设定绩效目标;
(2) 自我评估;
(3) 直属领导评估;
(4) 跨部门评估(适用于跨部门合作项目);
(5) 反馈面谈。
(1) 绩效奖金发放依据;
(2) 薪酬调整参考;
(3) 晋升与发展决策依据;
(4) 培训需求识别;
(5) 劳动合同续签参考。
鉴于公益项目的特殊性,项目评估将增加以下维度:
基金会宗旨之一是为全体员工提供培训与发展的机会,以帮助他们发挥最大的业务潜能。培训是员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专业技术培训,基金会可以要求员工在培训之前签定培训协议。员工应对自己的培训与发展负最终的责任,树立终身学习的目标。基金会根据情况,不定期向部分或全部员工提供以下培训中的一种或多种:
基金会鼓励各部门根据情况,组织部门内的培训学习,但应遵守基金会的规章制度。
基金会提供的各类培训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具体结合培训内容及培训讲师确定:
员工应对以下信息严格保密:
基于公益性质,基金会鼓励在适当情况下:
利益冲突是指员工的个人利益可能与基金会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违反利益冲突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基金会将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针对参与灾区、偏远地区抢险、救灾等一线工作的员工:
以下行为视为违纪:
【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向具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员工以口头警告的方式提供其改过的机会,以使其改善表现,并应于口头提示前/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秘书长及综合事务部并抄送该员工。
(1) 任何具有下面第15.3条所规定的C 级违纪行为的员工将被给予口头警告;
(2) 受到两次口头警告的员工第三次违纪将被给予书面警告;
(3) 相应【部门负责人】应向员工解释其违纪行为并听取员工的辩解,而后决定是否执行处理措施和与违纪员工进行纠正谈话。但如【部门负责人】认为给书面警告更为恰当,则应遵循下文关于书面警告的流程。
【部门负责人】会同综合事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其工作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或不当行为,并提供改善的机会。
(1) 任何具有下面第15.3条所规定的 B 级违纪行为的员工将被给予书面警告。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的员工第三次违纪,其劳动合同将在其收到第三次书面警告通知时立即终止,而无需另行发出任何终止通知。
(2) 由综合事务部起草“书面警告通知书”,详细说明员工的违纪行为。【部门负责人】应同综合事务部一起正式通知该员工对其采取书面警告的违纪处理。员工应签署“书面警告通知书”回执。经签署的通知书应一式两份,员工综合事务部各持一份。书面警告应当由所涉及的员工签名作为已读证明。如员工拒绝签署书面警告通知书,则由综合事务部代表留存送达证据,即无论员工签名与否,都不影响该书面警告的生效。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因其行为给基金会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员工,基金会有权立即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通知;并有权要求员工赔偿其给基金会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培训协议中如有约定),且基金会无需向该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1) 任何具有下面第15.3条所规定的A级违纪行为的员工,其与基金会的劳动合同将立即终止;
(2) 终止劳动合同是违纪处理的最终方式,部门经理决定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应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材料应充分、完整、合规并提交至综合事务部存档备案。
员工存在下列错误行为的应视为C 级违纪行为,将给予口头警告。
(1) 在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一小时内)达三次的;或迟到/早退(一小时以上)一次的;
(2) 工作态度不认真,上班时吃零食、看书刊、听音乐、闲聊、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系之网站和文件、办公场合大声喧哗;
(3) 无正当理由旷工半天的;
(4) 不服从直属主管或部门负责人要求、拒绝工作或未完成任务;对下属不管理、不批评、发现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理的;
(5) 使用基金会设备多次(一个月内3次以上)作私人用途的;
(6) 基金会安排的培训/集体活动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的;
(7) 在基金会内粗言秽语、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在规定场所抽烟的;
(8) 违反基金会操作流程, 导致工作文档的遗失或保存不当, 或其他失职行为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 (2000元以下)或不良影响的;
(9) 毁坏办公场所内的宣传栏或布告栏;
(10) 办公室散布不实谣言,影响他人正常工作以及团队协作,被要求纠正不当行为,拒不改正等相关不职业行为;
(11) 其他违反本员工手册或基金会其他规章制度,尚未造成基金会及/或其他第三方损害,基金会认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的其他情况。
员工存在下列错误行为的应视为 B 级违纪行为,将给予书面警告。
(1) 未经直属领导批准或未按请假程序申请假期导致缺勤一天以内;
(2) 在工作场合辱骂同事、互相吵架,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3) 对客户不礼貌,影响基金会形象;或遭客户书面投诉的;
(4) 因疏忽给基金会、其他员工、客户、来访者或供应商带来较重损失(损失价值在人民币2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
(5) 蓄意损耗、毁坏基金会、客户或同事财物者;
(6) 未经直属领导或者基金会同意私自会见与工作无关的客人,或未经允许私带外来人员到基金会参观;
(7) 严重不服从直属领导要求、多次拒绝工作或多次未完成任务(一个月内超过3次以上算多次);
(8) 未经批准在基金会宣传栏上任意摘除或张贴布告、启示并造成不良影响;
(9) 未经批准在基金会内从事销售、宣传、鼓动赞助等活动;
(10) 违反基金会有关互联网及计算机使用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
(11) 违反基金会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泄露基金会的机密信息;
(12) 违反报销政策中所要求的程序、标准进行报销的;
(13) 违反基金会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及其他相关政策及制度,程度较重的(给基金会带来潜在损失,风险或为其他员工带来不好的示范效应等);
(14) 其他违反本员工手册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给基金会造成了潜在损失或实际损失(含名誉损失),基金会认为可以给予书面警告的情况。
员工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基金会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未经批准缺勤/旷工连续达三个工作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七个工作日的;
(2) 非经授权传播本人或他人薪资信息给其他员工或外部第三方;
(3) 对基金会作虚假陈述、制作虚假文件、提供虚假的报销信息或其他欺诈行为(包括任何企图、准备作虚假陈述、文件及其它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员工信息表”中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就职申请记录、伪造付款凭证、提出虚假偿付、报销或协助他人作假、伪造文件或记录(如申请病假的医院证明,身份证、学历及专业资格证明及其他个人信息)、违规获得基金会财物(如利用假发票,伪造、涂改餐饮点餐小票报销、改变飞机航班座位等级以获得个人财务利益)、向基金会报销相关财务制度中不允许支付/发生的费用、在销售过程中制作任何虚假的文件(合同)、伪造数据、报表或材料(如假合同、假销售纪录、假签名等)、未经允许私取基金会财产、礼品及礼券等;
(4) 未经批准,向他人声称代表基金会或给人以代表基金会的印象,或发表错误言论(与事实不符或错误言论足以导致他人对事件理解产生偏差的);
(5) 行贿或收受贿赂,腐败,或其他违反基金会有关“反腐倡廉”或“利益冲突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6) 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公开出版物或其他私下方式)散播对他人及基金会不利的,或破坏基金会工作气氛和团队合作的谣言;
(7) 拒绝服从直属领导或基金会理事会的合理指令,拒绝或不服从工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拒绝按照基金会的指令在指定的时间到工作场所报道,拒绝完成事先设定的工作以及业绩目标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拒绝在绩效管理过程中记录绩效管理目标,拒绝完成本岗位工作职责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务,拒绝参加或无故不参加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相关认证或培训,拒绝参加或无故不参加主管安排的部门例会或其他会议等);
(8) 连续三个月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 拒绝接受绩效改进计划或拒绝在绩效改进计划的过程中参加基金会安排的培训(此种情况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学习基金会相关制度、学习业务流程、直接领导的培训、基金会安排的培训等;
(10) 盗窃基金会财产或任何其他员工、来访者、客户、或供应商的财产,包括未经基金会批准从基金会拿走或企图拿走基金会的任何财产、技术信息或材料(包括未经基金会批准从基金会数据库中下载与本职工作无关的项目信息、材料等);滥用或破坏基金会财产;
(11) 将基金会门禁或电子系统的访问权限提供给其他个人(无论是故意的,还是因为无法保护其访问权限),或将本人工作账号或密码供他人使用的,允许任何其他人员(包括同事、家人或朋友)出于任何原因访问或使用员工电子邮件账户;
(12) 未经授权擅自进入他人电脑或邮箱,(包括但不限于浏览、复制、传播或清除个人隐私信息、基金会保密信息);
(13) 严重违反基金会的信息安全政策或保密协议,给基金会造成严重损失的(影响基金会声誉,或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损失);
(14) 工作场所打架斗殴,包括挑起或煽动打架斗殴,威胁或以其他方式恐吓其他员工或他人;
(15) 有意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或有意毁坏基金会财产或其他员工、来访者、客户或供应商的财产(影响基金会声誉,或财产损失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
(16) 伪造或盗用基金会或其它第三方印章(任何未经盖章流程所使用基金会印章的行为将被视为盗用基金会/其它第三方印章的行为),伪造不实记录、篡改文件资料,从事上述行为的预备行为(如尝试伪造或盗用基金会印章等);
(17) 在互联网上浏览、发言及讨论未尽谨慎义务或利用基金会业务资源在互联网上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被相关国家机关采取限制措施或导致基金会名誉受损;
(18) 利用基金会电脑及网络访问、下载、上载、存储、传播色情信息及访问色情网站;
(19) 未经批准向基金会员工发送/转发与工作无关的邮件或不应由其发送的邮件,造成负面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带有侮辱、贬损言语的,或在员工间造成对立关系等)
(20) 在基金会上班时间从事赌博、酗酒或其他违法行为
(21) 在职期间被相关机关拘留(行政或刑事),经调查拘留事实属实(在拘留期间,劳动合同将暂停履行);
(22)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基金会认为有理由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其他严重行为;
(23) 违反基金会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未向基金会事先披露并取得基金会的书面许可,参与实施任何与基金会的利益相冲突或可能会冲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i) 未经基金会许可为任何其他雇主工作或服务,或未经基金会许可自己从事或参与从事经营活动(本款情形无论有偿或无偿、在工作时间之内或者之外的、是否为公益的);(ii) 向基金会的竞争对手(由基金会认定)提供服务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协助;(iii) 向任何实体(包括基金会的潜在客户)或个人赠送或收受该等实体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现金或任何其他的有价物品或好处;(iv) 员工自己、家人或好友所参与的活动会影响到员工进行客观决策的;(v) 未获批准而担任外部董事或者进入技术顾问委员会或政府下属委员会的;(vi)未获得书面许可,员工自己、家人或好友与基金会的某一卖方、供应商或客户发生某种雇佣关系、有业务往来或者向对方提供咨询服务,而员工本人在基金会的工作职责与这些卖方、供应商或客户有着密切的关系; (vii)代表基金会演讲时接受违反基金会规定的报酬,或发表对基金会不利的言论;(viii) 家庭或个人关系和工作关系交织在一起,可能带来施惠/受益而未报告的(比如在同一汇报线上的亲属-包括直系及旁系亲属、姻亲或恋爱关系);(x)员工与合作伙伴或其员工有任何金钱上的往来(如借贷);(xii)或其他违反基金会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中利益冲突的规定;
(24) 严重违员工手册中有关“保密与知识产权”、“利益冲突管理”、“反腐倡廉”等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2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诚实信用或公序良俗原则,或因其行为给基金会或其他第三方造成实质损失等基金会认为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本手册的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