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大病救助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大病救助项目(以下简称“大病项目”)的管理,实现救助预期目标,规范大病项目执行流程,保证善款筹集、使用的规范透明,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章程》、《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已与多家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开展合作,基金会愿意为大病项目合作机构提供公募资支持,基金会安排专人对接。
第二条 大病项目分基金会自发起类和公募支持类两种。其中,自发起类由基金会审核拟救助对象真实性,善款募集额度、募集时间、使用计划等,基金会负责善款使用和拨付;公募支持类由基金会与发起方共同审核拟救助对象真实性,募集额度、募集时间、使用计划,基金会负责善款使用和拨付。
第二章 项目审核
第一条 信息核实
一、 疾病个案类项目发起前,拟受助人需提交《救助申请表》,基金会工作人员通过受助人、发起人、信息核实人、媒体、医院等相关方充分沟通,核实受助人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对救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风险进行初步评估,以决定是否可以发起网络信息平台筹款项目。
二、 除疾病个案类项目外的其他类型项目发起前,基金会工作人
员对拟发起项目的文案、预算、拟发起人的资质、执行能力进行初步评估,以决定是否发起网络信息平台筹款项目。
三、 拟发起的公募支持类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拟发起项目的社会组织或机构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
2、拟发起的项目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
3、拟发起项目的社会组织或者机构之前无任何舆情问题、无任何网络筹款平台的违规记录(刷单、套捐等);
4、拟发起的项目有详细、科学的可行性预算;
5、拟发起的项目有健全的项目实施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 证明资料:受助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肖像授权书,如为生活类救助,另需提供受助人当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提供的贫困证明;如为医疗类救助,另需提供相关诊断证明、医疗票据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等。
第三条 签订协议:公募支持类项目执行方,需与基金会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一条 自发起类项目由基金会工作人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相关人员负责执行;公募支持类项目由发起方负责执行。
第二条 助医项目执行期限,根据项目预算分为短期项目和长期项目。从善款全部进入基金会账户之日起,达成筹款目标的项目按项目预算的执行期执行;未达成筹款目标且没有其他资金支持原预算执行的,可在不超出原预算范围的前提下修改预算,按新预算的执行期执行。
第三条 大病项目的核算
大病项目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项目捐赠收入的核算
1、现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开具捐赠收据。
2、实物捐赠应提供发票、协议及公允价值证明等凭据,按提供的凭据开具捐赠据。
二、项目业务活动成本核算
(一)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救助款物的成本核算。
1、现金救助成本的核算:应以资助的现金作为直接救助成本。
(1)根据救助款拨款单、救助款领取单,其他公益组织开具的捐赠发票,受助人提供的发票等凭证结转成本(如特殊情况不能或不便提供发票原件,收条或发票复印件也可作为凭证使用)。
(2)救助款领取单内容包括:受助人姓名、身份证号、金额,受助人签字并加摁手印。
(3)救助款拨款单内容包括:受助人姓名、卡号、身份证号、金额。
(4)捐赠给其他公益组织的救助款除提供捐赠发票外,必要时可要求执行机构提供具体执行发票等资料的复印件。
(5)根据项目立项书的具体情况,个人救助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贫困证明原件、医药费发票、其他费用发票等。
第四条 大病项目的拨款流程
一、疾病个案类拨款:
(一)对公转账(住院费、康复费、手术费、移植费等):受助人、执行方根据实际需求提交拨款申请,大病项目工作人员接到受助人、执行方申请后3-5工作日安排拨款;家庭贫困且实在无力支付的,受助人、执行方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提高申请拨款限额,但不得超过项目可使用金额的80%;
(二)对私报销(门诊费、外购药费、检测费等):受助人、执行方需将医疗票据原件、用药处方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邮寄至基金会,工作人员收到相关票据及资料后进行核算,不超出项目可使用金额的部分,3-15个工作日安排拨款。
第五条 大病项目的报销流程
大病项目的报销审批权限:基金会项目部、财务部、秘书长。
二、票据要求:取得的票据需是套印税务监制章、财政监制章的
合法票据。
第六条 项目的信息公开
自发起类助医项目基金会工作人员根据项目具体执行情况完成各平台的信息公示工作;公募支持类项目发起方根据项目具体执行情况完成各平台的信息公示工作。
第七条 项目的终止
一、 自发起类项目达到协议终止条件或者遇特殊情况需终止,需经
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决定;公募支持类项目达到协议终止条件或者遇特殊情况需终止,需经合作协议甲乙双方协调决定。
二、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捐赠人的意愿由基金会用于其他公
益项目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宣传
第一条 自发起类项目,基金会工作人员负责在网络筹款页面及时公布善款筹集、使用、更新项目进展等情况;公募支持类项目,执行方负责在网络筹款页面及时公布善款筹集、使用、更新项目进展等情况。需妥善处理网友关于项目的相关疑问、听取合理化建议。
第二条 助医项目宣传中,已涉及基金会的宣传报道,大病项目工作人员需将相关报纸、视频、录音、图片等资料做好归档。
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