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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采购管理制度

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采购管理工作,完善采购工作程序,控制采购成本,优化采购质量保障基金会有效运行,根据国家现有相关法规政策、各项管理制度及基金会管理章程,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的采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服务、固定资产采购以及开展公益项目所涉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  基金会由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所发生的采购按国家及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采购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采购的基本原则: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出发点,遵循成本节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大于壹万元以上采购金额的采购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牵头采用招标或议标方式完成采购。

第三章 采购的方式及确认

第五条  采购的方式分为招标、议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

第六条  招标、议标方式确认与实施

(一)、邀请招标:由招标经办人以基金会的名义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资质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议标:在执行或采购公益物资时间紧迫、技术专业性强等客观原因造成不宜进行邀请招标的,由基金会秘书处研究确定进行议标。

(三)、开标: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基金会秘书处参加的情况下,在招标文件预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对投标文件进行开启的法定流程。

(四)、评标: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

(五)、定标:指根据评标结果产生中标人。

(六)、招标议标工作组:负责招标方案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参与对潜在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控制整个招标工作进度,负责组织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工作组的会务实施招标工作、根据招标工作组决议批准的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或会议纪要、落实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负责建立招标管理档案,招标过程的记录、招标过程资料的编号归档。

(七)、审核部门: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投标单位资质的最终审核,投标单位的考察,招标文件的发放、投标文件的接收,开标过程的全程监督及议标全程参与,定标结果的程序审查。

第七条  1万元(含)以下的采购工作,采用询价与竞争性谈判相结合的方式采购。

第八条  基金会采购原则上按照上述之标准确认采购方式。如遇特殊情形,包括应急救灾情况发生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提出采购申请。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内容、规格型号、采购数量、采购预算、采购方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并按程序报领导批准。


第十条  确定供应商。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履行相应手续后,确定最终供应商。

第十一条  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采购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验收交货方式及地点、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参与采购工作组及秘书处人员如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取消其参与采购工作组织与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20191月审议通过后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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