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工作规则
(暂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基金会章程,树立为公益服务事业竭诚服务的思想。
第三条 基金会各职能部门和项目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办事效率,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基金会工作全面负责。基金会工作在基金会理事长主持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基金会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设若干名副理事长,分工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和专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理事长因出差、出国等原因暂不能履行职责期间,由指定秘书长或授权专人主持基金会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会议、工作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日常例会制度。
1、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理事长确定。会议纪要由理事长签发。
2、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基本议题为贯彻落实理事会议决定和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部署新年度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并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全面总结基金会年度工作。工作会议邀请理事会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出席,由秘书长报告工作,基金会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或列席。
3、理事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和安排月度工作总结规划、项目立项决策等重要事项,议题根据基金会工作要求以及由基金会有关部门提出,并研究后确定。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项目相关负责人组成,由理事长主持。
4、秘书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和安排月度工作会议,议题根据理事长工作要求以及由基金会有关部门提出,并研究后确定。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由秘书长主持。
5、基金会实行日常工作每周例会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人主持。例会对每周工作进行总结,并安排下周工作。原则上每周一下午召开。
第四章 科学决策
第九条 基金会及各部门要完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要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充分借助外脑,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论证听证、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条 基金会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管理运作全过程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对外合作
第十一条 基金会是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团组织,其所属各职能部门、各项目机构以及未经基金会授权的个人均无权代表基金会对外签订合同书、委托书及其他文件,无权对外举债和担保以及开展任何未经批准的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凡以基金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书、委托书等法律文件须按程序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专人签署。
第十二条 签订各类合同书和其他所有法律文件,一般不少于两份,原件一份存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均不得以个人名义依托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开展筹资活动。凡以个人名义开展筹资活动的,由其个人承担违法、违规筹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项目机构在开展公益项目及相关公益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得向任何人、任何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收取不符合基金会合理规定的费用。
第七章 受赠与捐赠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受赠程序
1、前期工作;
2、向基金会相关负责人汇报捐赠人的捐赠意向;
3、基金会相关负责人直接与捐赠人沟通了解捐赠意向;
4、基金会相关直接与捐赠人面谈捐赠合同具体条款;
5、签订捐赠合同;
6、接受捐赠款物。
捐赠方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正反面);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5、捐赠合同由代表人签署的,要提供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会捐赠程序
1、基金会相关负责人直接与受赠人面谈捐赠合同具体条款;
2、捐赠物品相关资料作为合同附件由基金会向受赠人提供;
3、举行仪式。
受赠方需提供相关背景资料和个人资料,均需复印件并加盖受赠人公章或本人签名。
第八章 项目立项与运作
第十七条 开展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实行专项报批制度。各项目(部)开展公益项目或相关公益活动时,事前须将拟立项的公益项目可行性报告、策划方案、实施方案以及活动方案报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由理事长批准。
第十八条 各项目(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因违反规定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规者承担。
第十九条 各项目(部)在开展经基金会批准的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时,均需接受基金会以及捐赠人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各项目(部)在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结束后,须在一周内向基金会提交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部)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如发生违约和违法行为,基金会有权中止(或终止)该项目的继续执行,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任何项目在未经基金会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将相关公益项目转给第三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